劳动仲裁申请书补缴社保

您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关于补缴社保的请求,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阐述,该条款规定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同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条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,应当自劳动关系确立之日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未签订劳动合同的,也应在用工之日起签订。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,劳动者有权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补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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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公司不同意补缴社保,除了申请劳动仲裁外,您还可以:1、与公司进行协商,明确补缴社保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;2、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,由劳动监察部门对公司进行调查并督促其补缴;3、若仲裁结果或劳动监察处理不满意,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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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法律角度,要确保劳动仲裁申请书中补缴社保的请求得到支持,应做到:1、明确陈述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,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;2、引用相关法律法规,如《劳动法》第七十二条和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条,证明补缴社保的合法性;3、清晰表述补缴社保的请求及理由,确保仲裁机构能准确理解您的诉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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